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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权力清单
时间:2021/2/5 阅览人次:293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内容及范围 备注
1 1000240000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市级范围  
2 1000241000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市级范围
提取公积金审核
 
3 1000242000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级范围
申请贷款审核
 
4 0202174000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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