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通金管〔2020〕53号
关于规范南通市住房公积金
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的意见
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法机构
(一)执法主体
市公积金中心是南通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二)工作职责
1.市公积金中心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执法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讨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3)确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案件;
(4)其他应由执法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住房公积金执法事项。
2.执法领导小组下设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责:
(1)执法案件立案审批;
(2)讨论决定对除由执法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以外的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执法案件结案审批;
(4)其他应由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的住房公积金执法事项。
3.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处(以下简称案件承办部门)职责:
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
(1)核实单位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2)做好询问、调查、取证工作,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负责制作各环节的行政执法的法律文书,把握好各流程的有效期,做好各流程的衔接工作;
(4)负责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档案资料于次年初移交中心档案部门。
4.归集管理科职责:
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案件承办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1)组织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2)指导开展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行政执法网上和其他强制执行工作;
(3)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各个工作流程,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时效准确;
(4)组织协调重点单位行政执法工作。
5.政策法规科职责:
(1)做好听证、复议、诉讼、执行等相关工作;
(2)负责对外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6.执法人员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应当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按下列类型且拒不改正、拒不配合调查的确定单位违法行为: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3)逾期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4)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5)有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地方规章:《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三、执法原则
(一)对于单位违法性质、认定事实、处理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二)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三)对于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四、执法人员上岗条件
执法人员是指市公积金中心依法从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财务、审计、金融知识;
(四)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格程序执法,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行政执法。
五、工作流程
(一)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此流程按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要求执行。
1.立案。单位经案件承办部门催告、协调拒不改正、拒不配合调查,能建不建、应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承办部门在初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违法单位进行立案申请,经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附件1),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归集管理科登记备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案件承办部门应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单位的主要违法事实、情节进行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应进行以下询问、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附件2)。
(1)向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人社部门等部门调取单位注册登记、纳税、缴交社保情况的资料;
(2)要求单位提供劳动工资及劳动用工的情况;
(3)询问单位负责人或人事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4)其他。
3.限期办理。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报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案件承办部门下发《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附件3)、《责令限期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附件4),责令单位限期办理。
4.审理。限期办理期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经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行政处罚审批表》(附件5),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归集管理科备案。政策法规科视不同情况可对案件处理提出书面意见,影响较大的特殊案件填写《通案记录表》(附件6)。
5.告知。审理终结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中心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一)》(附件7)、《行政处罚告知书(二)》(附件8)并告知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听证。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发出《听证通知书》(附件9),听证由政策法规科和归集管理科组织协调,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执行。
7.复审。对于单位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将复审意见记入《行政处罚审批表》,并附《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件10),经复审需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按规定执行。
8.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复审结束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市公积金中心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附件11)、《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附件12)。
9.复议或诉讼。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执行。
(1)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单位对处罚决定应予履行;
(2)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在《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期满后15日内单位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11.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1)单位在限期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的;
(2)单位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3)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的;
(4)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被履行的;
(5)经行政诉讼,法院的裁定或判决被履行的。
(二)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适用下列程序:
1.立案、调查取证按本意见第五条第(一)款1、2执行。
2.限期缴存。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下发《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附件13),责令单位限期缴存。
3.复议或诉讼。单位对《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强制执行。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结案。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的,予以结案;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补缴手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结案。
六、档案管理
案件结案后,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结案登记表》(附件14),并附全部案卷材料整理移交市公积金中心档案部门,按《南通市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归档整理暂行办法》、《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排列顺序》(附件15)立卷归档。
七、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要求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17日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17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1:
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编号 :
案由
|
该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
违 法
当事人
|
名 称
|
|
法 定
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
案件来源
|
|
案情介绍
|
经查,该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经过多次上门进行政策宣传,至今仍未办理,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
案件承办部门意见
|
拟建议对该单位违法行为立案,并进一步调查核实,责令限期办理。
承办人:───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归集管理科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政策法规科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中心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询问(调查)笔录
被询问(调查)人:─────────性别───────年龄───────────
文化程度:──────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电话:───────────────────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
询问(调查)人:────────────────记录人:───────────────
───────────────────────────────────────────────────────────────────────────────────────────────────────────────────────────────────────────────────────────────────────────────────────────────────────────────────────────────────────────────────────────────
───────────────────────────────────────────────────
───────────────────────────────────────────────────
───────────────────────────────────────────────────
───────────────────────────────────────────────────
───────────────────────────────────────────────────
以上笔录已核对无误。
被询问(调查)人: 询问(调查)人:
共 页 第 页
附件3:
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通知书
通房公积金责办 [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至今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本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责令限期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设立通知书
通房公积金责设[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至今尚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到 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本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行政处罚审批表
被处罚人
|
|
案由
|
该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
违法事实摘要
|
该单位于 年 月成立,我中心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宣传工作,并已下发《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至今仍未办理缴存登记。书面材料有:
|
处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件承办部门
意见
|
承办人:───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归集管理科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政策法规科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中心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6:
通案记录表
简要案情
|
|
承办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案件承办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参会人员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7:
行政处罚告知书(一)
通房公积金告[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至今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本中心于 年 月 日发出通房金责办[ ]第 号《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后,你单位仍未自觉履行,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本中心拟对你单位作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8:
行政处罚告知书(二)
通房公积金告[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至今尚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本中心于 年 月 日发出通房公积金责设[ ]第 号《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后,你单位仍未自觉履行,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本中心拟对你单位作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9:
听证通知书
通房公积金听[ ]第 号
──────────────────────:
应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现决定于────年────月────日────午────时────分,在───────────────────举行听证会。经本中心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由 担任主持人。
请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参加听证,请你单位作如下准备:
-
携带有关材料;
-
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
如申请主持人回避,请及时告知本中心,并陈述理由;
-
如需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听证委托书。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10: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当事人
|
|
案由
|
|
拟处罚事项
|
|
听
证
情
况
|
当事人申辩理由:
|
调查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主持人综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归集管理科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政策法规科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中心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1: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
通房公积金罚[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____条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拒不执行本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______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________。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办理缴款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12:
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通房公积金罚[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____条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拒不执行本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________。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办理缴款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13:
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
通房公积金责缴[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民币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附件14:
行政违法案件结案登记表
当 事 人
|
|
案 由
|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
处 理 决 定
|
|
执 行 情 况
|
该单位于 年 月 日被立案调查,后经多次上门做政策宣传工作,单位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于
年 月 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于
年 月 日首次进行了汇缴。
|
复议或诉讼情况
|
年 月 日
|
案件承办部门
意见
|
承办人:───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归集管理科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政策法规科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中心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5: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排列顺序
行政执法各类文书应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排列有序。文书装订按下列顺序排列: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立案材料:投诉信函、投诉记录、上级交办材料、《住房公积金信访事项受理登记表》、《调查函》、《协查函》、《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等;
4.调查取证材料:(1)两人及以上执法证件(复印件)、(2)《询问调查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3)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人社部门等部门调取单位注册登记、财务报表及缴交社保情况的资料、(4)劳动工资及劳动用工的情况等、(5)会议记录、(6)《核对函》等;
5.限期办理材料:《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6.审理材料:《行政处罚审批表》及附件等;
7.告知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8.听证材料:单位的陈诉、申辩材料及听证申请、《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听证笔录》;
9.复审材料:《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审意见)、《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会议记录》;
10.行政处罚决定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催告函》等;
11.行政复议、诉讼材料;
12.执行材料;《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等;
13.结案报告:《行政违法案件结案登记表》等;
14.其它有关材料。
整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将结案案卷移交中心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