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通金管〔2020〕46号
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
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管理部、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暨第三届通商大会精神,按照《南通市监察委员会、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推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加强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司发〔2020〕63号)要求,经研究,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此页无正文)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18日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18日印发共印5份
附件1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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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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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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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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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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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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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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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办理住房
公积金缴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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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单位按规定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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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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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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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部、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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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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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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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单位按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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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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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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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部、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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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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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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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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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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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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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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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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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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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违法案件移送法院立案之后至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之前,单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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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减轻行政处罚,减轻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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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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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部
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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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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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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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行政裁定书生效之后至法院正式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之前,单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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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减轻行政处罚,但减轻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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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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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部
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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